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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探伤辐射防护检测标准,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江苏辐射防护检测,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设备辐射防护检测,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剂量一般为三个月测一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1、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2、经省级以上RMZF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3、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个人剂量监测分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体内污染个人剂量监测两种。当个人受到一定水平外照射时,经常、定期地测量个人所受的剂量,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当可能发生一定水平的体内污染时,医疗机构辐射防护检测,对个人的排泄物、体液进行监测,用全身计数器直接测量体内的FS性,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称为体内污染监测。常见的个人剂量检查多指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常规监测是正常作业或操作中的监测。医疗机构辐射防护检测-格林勒斯(在线咨询)-江苏辐射防护检测由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万全路59号。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格林勒斯在其它中享有良好的声誉。格林勒斯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格林勒斯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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